为进一步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护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指导意见》共十条。对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进行了明确定位,规范了合乘平台的经营行为,确定了合乘服务提供者应遵守的规定,理顺了合乘分摊的费用等主要内容。
1.规范合乘行为服务模式。合乘服务提供者不以盈利为目的,事先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发布个人驾车出行信息,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绿色共享出行方式。
2.规范合乘平台经营行为。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和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合乘信息平台运行可靠,保证合乘数据安全。对从事合乘服务的驾驶员进行背景信息核查,保证线下提供合乘服务的车辆及合乘服务提供者与线上发布的信息相一致。
3.规范合乘服务提供者行为。如实提供个人及车辆的信息。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为合乘者提供安全出行服务。
4.规范每日合乘服务数量。提供分摊出行成本方式的合乘服务,每车每日提供服务次数不超过两次。
5.规范合乘分摊费用。仅限于合乘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等直接成本,不得按时间计费。